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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型事例,为什么要用典型事例,用典型事例要注意什么?

2024-07-26 11:37:17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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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什么是典型事例,为什么要用典型事例,用典型事例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是对实际工作中特别有效或无效的工作者行为进行描述. 典型事例的特点 典型事例的特点

一、什么是典型事例,为什么要用典型事例,用典型事例要注意什么?

什么是典型事例 典型事例是对实际工作中特别有效或无效的工作者行为进行描述. 典型事例的特点 典型事例的特点是,对某项工作收集大量典型事例以后,对记录的结果进行归纳和分类,可以总结出工作的特性和要求。 也就是延伸的典型事例法. 典型事例法的优缺点

1.

典型事例法的优点 该方法直接描述人们在工作中的具体活动,因此可揭示工作的动态性。由于所研究的行为可以观察和衡量,所以,用这种方法获得的资料是用于大多数的工作分析。

2.

典型事例法的缺点 收集、归纳事例并加以分类要耗费大量时间。另外,根据定义,事例描述的是特别有效或特别无效的行为,所以很难对平均的工作行为形成总的概念。这样可能会遗漏一些不显著的工作行为,难以非常完整的把握

二、举例说明幼儿行为的塑造案例?

观察记录:果儿每次在玩游戏时毫不感兴趣,拿着玩具呆呆的看半天,或者把手放在框里抓来抓去,要么坐在玩具边上一动不动,似乎你只沉浸在自己的情绪里。今天区角游戏时间到啦!小朋友们兴高采烈地玩起来,你就在四处游走,拿起托马斯小火车有点兴趣,拿起来摆弄了几下又放弃了。

还记得刚开学,你才来上幼儿园时哭闹一段时间,适应期过了,你就一个人安静地坐在小桌子旁边毫无兴致的看看这个,看看那个。我观察你发现,其实你并不排斥集体生活,每次游戏活动你都很开心,但是大多数游戏中,你比其他小朋友要稍稍慢一点,遇到需要自己动手操作活动时,比如搭积木、粘贴……你就更不愿意动手操作了。

你是不是能力发展较弱,没有从玩具中充分得到愉悦的心情呢?或者是游戏中获得成功的心理体验呢?所以才会对游戏活动不感兴趣?今天你在区角玩时,我走过去悄悄的说:咦,今天托马斯小火车请果儿帮忙去送货。你高兴的拿着小火车说:“好,我去送货了”在每一次的活动中我有意识的引导你,吸引你的兴趣,现在你渐渐愿意和老师、小朋友一起玩了。

分析:2到3岁的幼儿正是开始探索客观世界的时期,需要成人帮忙摆弄玩具,并通过动手操作来认识、表现客观世界。

幼儿在玩具面前不懂不玩,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幼儿是缺乏经验,不知道怎么玩,有的幼儿还沉浸在与父母分别的“痛苦”之中,无法立刻投入到游戏中来。

选个自己未来希望从事的专业,然后看这个专业的书籍,从简到难。

觉得心里有谱了,一定要学以致用,就是说要亲自从事一下这个行业。

然后再有经验的情况下继续学习。

反复这样,你必须是人才了。

最难的不是如何去做,而是如何才能坚持这样做。

三、幼儿园幼儿受伤经典案例分析

1、男童自己跌倒受伤 获赔8.8万

2015年5月25日,两岁半的多多在花都区东某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某幼儿园认为多多鉴定时间不合理,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东某幼儿园主张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为此,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某幼儿园向多多赔偿88228.7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等)。

2、女童摔倒骨折 学校被判赔偿8.7万

幼儿园准备午休期间,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内摔倒,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丹丹的父母称,教室内刚做过清洁地面湿滑,有监控可证明。幼儿园则称,地面铺着垫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过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确有监控视频,但没有保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未提供丹丹在事故发生时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

因此,幼儿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儿园赔偿丹丹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7万元。

3、男童在幼儿园里摔伤头,法院: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6岁男童在幼儿园碰伤头部,孩子自述是被两名同学恶作剧拉开凳子所致,家长据此状告幼儿园、“肇事”同学及其父母,索赔经济损失。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实伤情系同学所致,故被告同学及其家长不承担责任,被告幼儿园对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00余元。

4、放学后在幼儿园玩耍,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原告金某与被告林某为幼儿园的在园学生,年龄均为4岁。2013年7月31日下午17时26分,在园学生家长接幼儿园通知,在幼儿园内召开家长会。会后,金某与林某在幼儿园内滑梯上玩耍,玩耍过程中,林某推搡金某,导致金某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左孟氏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后,金某家长、林某家长、幼儿园就责任承担问题协商不成,金某家长将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各个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调解结案,幼儿园对受害人金某给予了1万元的补偿,金某家长表示接受。其余损失由双方家长承担,幼儿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7岁女童在学校被他人撞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29日下午,7岁的小学女生张某某,课间行至教室所在二楼走廊楼梯口处,被其他同学碰撞后倒地并致头部受伤。确诊为“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枕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未及时组织调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虽调查但没有查清事故原因。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在事发当天及时有效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固定相关证据,虽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报警,但没能查清事故原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对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人身安全问题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计95179.47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男童幼儿园内摔伤 园方被判赔8.8万

参考资料:人民网-男童在幼儿园里摔伤头 法院:园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