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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育儿嫂介绍所(金山区保育员)

2022-12-29 11:30:19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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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金山区保育员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新修订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

1. 金山区保育员

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新修订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

2. 金山区保育员2021新政

—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理顺体制机制。按制度明确生态资源产权,就要健全国家所有、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健全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健全集体所有、集体行使所有权和集体所有、个人行使承包权的生态资源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我们要进一步明确生态资源产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出其力,各得其所。

  ——建立健全生态资源监管制度,明确权利责任,形成全程监控。按制度监管生态资源,就要健全生态资源法律制度,健全生态资源考核制度,健全生态资源社会监督制度。当前,部分地方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长久的生态效益,守着青山挖矿山,将“金山”换成煤山,只管任期内完成政绩,把造成的生态破坏留给继任者去承担。如此之类,屡见不鲜。我们要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以考核制度为抓手,以社会监督为辅助,切实加强生态资源监管法律保障,强化生态资源监管责任考核,提高生态资源监管实际成效,形成统一行使生态资源用途监管职责的制度。

  ——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制度,严守生态红线,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按制度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就要建立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健全林地保护制度,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建立湿地保护制度,建立沙区植被封禁保育制度,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恩格斯早就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刻不容缓。我们要确保守住生态红线,严格管控林地,严格保护天然林,严禁开发重要湿地,禁止破坏沙区植被,稳步建立国家公园,以制度优势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生态文明。

  ——建立健全生态修复制度,改善生态状况,促进生态恢复。按制度进行生态修复,就要健全谁破坏、谁付费、谁修复的制度,健全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制度,建立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制度,完善生态修复社会参与制度。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人类社会活动范围不断扩张,人类对自然的索取不断增多,自然生态系统由于缺乏保护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尽管其具有自然调节能力,但是恢复时间缓慢,恢复空间有限,无法与近年来生态环境的恶化速度相抗衡。我们要实行严格的生态修复制度,加强各方面协同合作,大力推进生态修复进程。

  ——建立健全生态监测评价制度,科学监测评价,提供决策依据。按制度进行生态监测评价,就要健全监测体系,建立核算体系,建立发布制度,建立生态风险评估制度。生态监测是指利用物理、化学、信息、生态学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进行监控和测试。我们要将定期清查与年度监测相衔接、国家监测与地方调查相协调、传统调查与现代监测相结合,构建生态评价与国民经济核算相衔接的综合评价体系,为保障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种群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健全森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按制度进行森林经营,就要建立森林经营规划制度,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建立林木良种制度,建立森林抚育制度。森林经营涵盖了森林抚育、病虫害防治、伐区管理、更新造林等诸多方面,是提高森林质量,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切实加强森林经营管理,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提高林产品生产能力和森林生态效益,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建立健全生态资源市场配置和调控制度,发挥各方作用,推动协调发展。按制度进行生态资源市场配置和调控,就要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国家储备林制度,建立生态资源市场定价制度,建立森林及林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森林碳汇交易制度。有限的生态资源和巨大的市场需求,一直以来是实现生态资源合理配置的主要矛盾。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将市场调控这只“无形的手”与政府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生态资源优化配置,使有限的生态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补偿力度,保障林农权益。按制度进行生态补偿,就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公益林政府赎买制度,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等林业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公益林政府赎买等制度,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我们要切实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补偿生态保护成本,补偿发展机会成本,提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建立健全财税金融扶持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建立稳定机制。按制度进行财税金融扶持,就要完善公共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税收扶持制度,完善金融支持制度。要加快林业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强大功能,离不开完善的财政扶持政策,合理的税收扶持制度,稳定的金融扶持政策。我们要建立健全林业政策和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扶持一批,带动全局”,为改善生态和民生提供基本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九大制度,构成了加快林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九大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紧密互动的制度体系,将为充分发挥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强大功能保驾护航!

3. 金山区保育员在哪报名

当地就业局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培训,可到就业服务中心咨询。

4. 金山区保育员招聘

01 长兴岛郊野公园

公园位于长江入海口长兴岛中心区域,一期建成5.56平方公里,总规划面积29.8平方公里,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在功能定位上“突出生态效应、彰显郊野特色、注重健身游憩”,公园依托自身资源优势打造出充满野趣的自然环境、独具特色的酒店度假设施、时尚灵便的体育健身项目以及回归自然的田园生活体验。

特色亮点:露营大会、崇明休闲体育大会、马术派对、莲花&柑桔采摘、夜游郊野等活动。

特色打卡点:一号门“六斗米”、花溪湖游客中心、长兴岛博物馆

地址:崇明区长兴镇秋柑路199号

02 青西郊野公园

公园规划总面积22.35平方公里。物种资源丰富,“湖、滩、荡、岛”纵横交错,湿地、湖泊、河流、森林,形成多样化的生态系统,是上海市唯一一个以湿地为特色的郊野公园。一期开放区域4.6平方公里,以大莲湖为中心,充分挖掘、利用原有地理、生态等资源,以湿地、生态、自然、休憩为主题,着力打造水乡农田示范区、生态保育功能区、渔村休闲体验区三大功能片区,主要景观有水上森林、杉林鹭影、青韵野径、湿地湾堰、水漾湿地、芦雪迷踪等。其中60多亩的水上森林上海独有,被誉为池杉奇观。园内还保留着具有江南水乡格调的村庄——莲湖村,2019年莲湖村被列为首批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

特色打卡点:水上森林、大莲湖、莲湖村

地址:青浦区金泽镇紫莲路500号

03 嘉北郊野公园

公园以原生态农田、林木和水网为基本特色,一期总面积7.39平方公里,于2017年9月23日试开园。5000亩农田错落有致,七大主题片林野趣盎然,纵横回环的水网桥梁,将农田、片林连为一体,花海、荷塘、果园和湿地点缀其间,优美的生态环境吸引各类禽鸟欣然驻足,倾力打造自然生态、城市生活和特色产业相辅相成的社群共同体。

特色亮点:第三届嘉北稻草文化节,围绕听稻、看稻、享稻、玩稻、遇稻五大主题,开展稻田音乐季、稻草雕塑展、稻田美食市集、稻草收割体验、露营嘉年华等体验活动。

特色打卡点:北游客中心、稻草雕塑-风车

地址:嘉定区沪宜公路5051号(节假日建议导航至2号门)

04 廊下郊野公园

公园位于廊下镇西侧,总规划范围约21.4平方公里。2015年10月底,廊下郊野公园一期5.8平方公里开园试运行,是上海首家开园并以“生态、生产、生活”为主题,以“农村、 农业、农民”为核心,集现代农业、科普教育、文化体验、旅游休闲于一体的“主题农场”型郊野公园。

廊下郊野公园是一个农村,亦是一个景区,农村在景区里,景区在农村里,是一个没有围墙,唯有美景,罕见大厦,遍地村落,甚少拥堵,沿途无阻,移步换景,处处留心的地方。

特色亮点:公园将开展第四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系列活动,“丰收农耕篇”:农耕趣味活动体验,上海市第十届农耕运动会;“丰收联动篇”:廊下夜市,廊下生态园王者争霸赛;“丰收体验篇”:欢乐采摘,激光秀等;“丰收度假篇”:趣野精致露营,郊野欢乐自煮;“丰收美食篇”:乡村啤酒烧烤季,“丰收农家“惠”品多”;“丰收郊野篇——民宿专属定制游”等系列活动。

特色打卡点:廊下生态园、明月山塘、青檐版画艺术中心/民宿、星空度假营

地址: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9133号

05 浦江郊野公园

公园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面积15.29平方公里,是上海先行试点建设的郊野公园之一,拥有5.3公里的黄浦江岸线资源、成片的林地资源以及丰富的文化资源,定位为“以森林游憩、滨水休闲为主要功能的近郊都市森林型郊野公园”。

特色亮点:浦江郊野公园举办“花园生活节”,整个活动以“花园生活、花样年华”为主题,覆盖公园五大区域内28个旅游点,举办不同主题的体验活动20多项,内容涉及艺术花展、国风文化、戏剧演艺、体育休闲、研学探秘、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等。

特色打卡点:奇迹花园、香樟大道、森林传声筒

地址:闵行区浦星公路2578弄8号

06 合庆郊野公园

公园(一期)位于浦东城市近郊、东海之滨,一期规划面积1.67平方公里,东至随塘河,西至上海绕城高速,南邻龙东高架快速路,北至锦绣东路。公园秉承“与生态本底共生、与使用人群共享、与景观资源共融”的原则,实现“生产、生态、生活”相融合。公园以郊野为主题,保留郊野乡土气息,打造具有农旅文创为特色的郊野公园,农村的“美丽家园”、农业的“绿色田园”、农民的“幸福乐园”。

特色亮点:园内设置了红色驿站、红色读书角,合庆镇文化艺术节优秀书画作品展示等文旅资源,供市民游客驻足休憩及参观学习。

特色打卡点:田园客厅(美丽田园)、合桥、百草园、桃园集市

地址:浦东新区浦川路88号

07 松南郊野公园

这里是上海市率先试点的郊野公园之一,东至女儿泾、南临黄浦江、西起大张泾、北接北松公路、闵塔公路,总占地面积23.7平方公里。规划以“西林东田、水湾相连”为空间意向,以滨江森林休闲、米市渡文化游览、农渔采摘乡村体验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活动区,辅以文化展览、采摘垂钓、观光漫步等功能的综合郊野游憩区。

特色打卡点:米市渡遗址、红双喜船厂旧址

地址: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9535号

08 广富林郊野公园

公园紧邻广富林文化遗址,是上海第六家开放的郊野公园。公园北起辰花路,南至广富林路,东起辰山塘,西至油墩港,总占地面积约4平方公里。

特色打卡点:云间奔鹿

地址:松江区辰塔路3488号

5. 金山区保育员培训机构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四)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二)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其他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

第五十一条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和管护的经营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引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6. 金山区保育员不可以加入工会会员

保育员好,钟点工的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保育员工作责任心强工作压力大,但是保育员工作稳定,而且幼儿园会替保育员缴纳五险一金,保育员周末双休,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带薪休假,有自己的团队有工会活动,每年体检身体健康项目检查

7. 金山区保育员培训开班时间

功能定位:打造三区一口岸

平谷《分区规划》功能定位为三区一口岸。“三区”分别是首都东部重点生态保育及区域生态治理协作区、特色休闲及绿色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一口岸”指的是服务首都的综合性绿色物流口岸。

首都东部重点生态保育及区域生态治理协作区,坚持“生态立区、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建设京津冀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运营森林城市,落实浅山区规划管控要求,逐步提高生态发展的绿色GDP。推进京津冀区域生态治理协作,构建跨区域的生态屏障。

特色休闲及绿色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以生态为基础、文化为特色、绿色为方向、创新为引领,探索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以农业科技创新为支撑,以都市现代农业为内涵的绿色农业发展体系。以绿色低碳环保为基础,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办好2020世界休闲大会,结合农旅、文旅,推进体育、旅游、民俗等休闲产业的发展,打造特色休闲绿色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实施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坚持生态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依托农业科技创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断推进科技研发,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辐射引领能力,建成立足北京、对接京津冀、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

服务首都的综合性绿色物流口岸,立足区位优势,发展绿色智慧口岸商贸物流,深化“公转铁”改革,打造京平物流综合枢纽,建设服务首都的绿色智慧物流贸易区。发展绿色物流,大力发展智能低碳的绿色物流产业,以更加开放的视角构建“公、铁、空、海”多式联运的物流体系,打造绿色生态、多能智慧、无缝链接、高效运转的物流产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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