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等级标准如何确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6]91号
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6]91号文发布,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协议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申请核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申请书;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前期物业服务方案(注明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
4、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报市物价局备案:
1、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中标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3、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招标文件、中标文件。
三、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不同服务项目业主委员会选择不同服务等级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实际构成,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户;物业管理企业向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共用部位,未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返还保证金;如有损坏,应恢复原样,装修保证金扣除损失费后返还余额。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清运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适当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3元/平方米。
五、原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熟市物价局 常熟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物业管理该如何收费
与普通百姓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而又是所有收费项目中最难搞懂的就是物业管理收费。那么对物业管理收费到底有哪些政策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原则又是怎样呢?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一、概括地说,物业管理收费应符合以下几点原则: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2:物业管理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3: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4: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服务包括房屋装修、家电修理、居室清洁、代送商品、找医送药、看护病人、接送子女上学等。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二、具体地说,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法规,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有如下几项规定: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局制定;2: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基准价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3: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4: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应按照条例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利向业主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会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三、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基本包括: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在特定情况下是区域内巡视、检查、物业档案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3: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4: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5:维修费。编辑:实习生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