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1、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
1、上海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2、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中关于各地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城市户口及农村户口的差别上。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3、陕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陕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在陕西省生二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陕西省二胎生育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对满足12种情形可申请生育二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均依法由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但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农村生育政策进行了规定,夫妻双方是农业户口的,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相当于军人残疾等级八级标准,失去劳动能力的;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其中不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
除了上述情形可申请二胎生育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允许再生育: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领取二胎生育证后有弃婴、溺婴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4、广西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广西二胎生育政策,在广西怎样可以生二胎,广西二胎新政策的内容。
广西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的夫妻,申请使用辅助生育技术生育的,应当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的辅助生育技术规定施行手术。
从事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施行辅助生育手术前,应当查验当事人所持有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在手术中,应当按照技术常规操作。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