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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环境保洁(医院环境保洁工作总结)

2022-12-12 12:20:19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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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医院环境保洁工作总结自我评价 一、合同期间的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思想认识、工作纪律等 三、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我将在以后,XXXXX2. 医院环境保洁

1. 医院环境保洁工作总结

自我评价

一、合同期间的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思想认识、工作纪律等

三、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我将在以后,XXXXX

2. 医院环境保洁工作内容

医院保洁属于后勤保障部门,每个医院都要设置各种相应的服务部门的。医院里所用保洁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去的,也有少部分单位是本单位雇用,自身管理的。总的来说医院保洁是由医院内部后勤科,去加以管理使用的。

3. 医院环境保洁制度

医院6S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优化临床、医技科室的工作环境,提升医院对外的形象,维护管理秩序,巩固安全保障,特实施6S管理制度,从而创造出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合理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 一、6S的定义 6S就是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六个项目,因日语的拼音均以“S”开头,简称6S。 二、6S的管理内容 整理(SEIRI) 在医院工作场所对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进行区分,哪些是抢救必备设备和药品,哪些是非必需品或者使用次数较少的。

将经常使用或者必需的器械物品挑选出来,放在容易取放及便于医务人员使用的位置。

办公区域对办公区域内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对于超过保留期资料经请示后销毁,保留期内资料分类整理放置并标识,存档资料及时上交档案室,公共区域不出现私人物品

4. 医院环境保洁的统筹协调能力

保洁主管没有经验,我认为还是不要应聘了。首先保洁的工作,需要保洁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较强的执行力。

第二,作为保洁主管,需要较好的统筹能力,有亲和力,所以就要求应聘人员有过类似的工作经验。如果你没有经验,相对来说,就没有优势。

5. 医院环境保洁工作要求

1、清洁病房内床、床档、桌、椅、柜、凳、壶等用物及门、窗、墙、地(200mg/L含氯消毒液)标准:表面无肉眼可见的污渍;台面(包括窗户外台)不可出现手抹尘土;柜内清空清洁;地面清扫干净,每天2次。

2、做好“二池一镜”(洗漱池、坐便池和镜子)的清洁卫生;标准:无肉眼可见的污渍;坐便池无黄色尿垢。(有患者的病房9:00清洁完毕);

3、保持病区走廊、门、窗、墙面、地面、扶拦及楼梯、开关和示意牌等洁净。标准:地面清扫整洁,其他无肉眼可见的污渍,表面不可出现手抹尘土;

4、对开水间、及垃圾桶进行清洁、消毒。标准:开水间地面清洁,开水器清洁无污滞。垃圾桶清洁,及时更换倾倒垃圾;

5、保持公共卫生间地面、门窗、墙面、便池清洁卫生。标准:无异味;地墙门无污迹;便池无污垢。(7:30第一次清洁完毕);

6、工作中发现病区、病房设备损坏、丢失等请及时通知护士长;

7、拖把做好红、黄、蓝、标记,分开操作(红色拖卫生间、黄色拖走廊公共区域楼梯、蓝色拖病房);

8、抹布一床一布,按抹布标记进行操作,完毕后一床一巾用消毒剂浸泡30分钟,捞起晾干、备用;

9、出院患者床单位,按要求清洁打扫;

10、空病房每周二、六打扫一次,标准同前。(高间所有物品卫生标准同前);

11、每周四上午(具体根据医院的规定)被服清洗外送清点,协助护士清点领用并归放整齐,建立被服登记本,护士长定期清点。

6. 医院 保洁

你首先要知道医院每个岗位卫生的达标标准,然后对照着标准每个岗位每个岗位的下去检查,要每天多次下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共性的问题,要召集保洁员开会。无论如何,医院每个岗位都干干净净为主,不得有卫生死角。只要干干净净了,你的工作就做好了。

7. 医院环境保洁与消毒制度的试题及答案

1、和班级教师积极配合,组织参与好幼儿的一日生活,做到保中有教,保育结合,注意幼儿的饮食、睡眠情况,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2、做好班级的各种消毒工作,如水杯、毛巾、碗、筷、水杯架和饭前饭后的消毒工作。

3、每天班级环境能够保持清洁卫生,让幼儿能有一个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

4、在园医和班主任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各种记录。这是我们班保育员的大致内容 不介意就看看吧

8. 医院环境清洁

医院后勤部门工作有许多工种,不同类别工作内容是不一样的。 一、维修工工作职责   1.在医院与后勤保障部的领导下,做好医院的水设施、环境设施,后勤机械设备的维修保障工作,保证使医院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加强对本职工作的巡视,仔细检查设备情况,发现故障及时修理或报修。   3.对医院各部门提出的设施、设备的报修,及时复修。重大、紧急维修五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5分钟到达现场,一般维修2小时内完成,重大、疑难维修3天内完成,要保证质量,同一项目在两周内无维修。   4.提高服务质量,在下部门的修理或安装新项目中,耐心解答,热情服务。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5.勤俭节约。在维修时要做到可修理的零配件要及时修复,更换零配件要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6.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接待、处理日常维修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二、空调工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的中央空调、中心供氧的安装(部件)与维修,保证空调正常工作。   2.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冷(暖)设备的进出口压力与温度,温控器的正常与否、氟利昂的数量、冷却塔的好坏,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3.在组长的领导下,巡查管道畅通,制冷(暖)效果,切实搞好服务工作。   4.空调修理时,一般故障十分钟到现场解决,紧急故障五分钟到现场解决,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一般故障两小时内排除,重大疑难问题三天内排除。   5.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接待、处理日常事务,并做好相关记录。   6.勤俭节约,在修理时要做到:可修理的零部件决不调换,更换的零部件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7.施工现场修理,做到完工场地清,原样恢复好,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 三、污水处理工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污水处理工作。   2.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掌握药液配比浓度,认真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保证机器正常运转。   3.认真做好机器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并制订计划,定期检修。   4.做好日处理污水工作记录,月上报工作。   5.搞好机房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四、电工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院纪院规,树立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做到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2.严格遵守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用电规定,做到无证不操作,杜绝一切事故发生。   3.负责全院供电、供水、供气及其相关设施以及动力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4.熟悉全院供电线路及各病区的线路分布情况和各路配电板的作用。   5.接到供电部门停电通知后,立即报告院办及主管科室,妥善做好备用电的分配工作,停电后自发电五分钟内发送到位,并配备专业人员值班,及时做好送电工作。   6.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节约使用材料,做好增收节支、节源、节流工作。   7.因电流及设备故障引起短路时,接到通知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紧急维修,并申报事故原因。   8.实行24小时值班制,配合院内行政值班人员,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保持配电房、发电房的清洁卫生。 五、电梯工工作职责   1.电梯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操作常规和管理制度。   2.电梯由专职驾驶员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及让他人代开。   3.热情为乘客服务,高峰时站立服务,到层报站,规范服务,不得与乘客争吵。不准脱岗、游岗、窜岗。   4.做好电梯内卫生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5.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如有机件故障,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汇报,并暂停使用,以策安全。 六、仓库保管员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被服、办公用品、医疗表格、劳动、生活、取暖、电气、基建维修材料等物资的保管工作。   2.对库存物资要定期盘仓,建立账本,做到账物相符,入库物资要验收入账,细心保管,防止积压浪费、霉烂、损坏、变质、盗窃等。   3.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在库房内禁止吸烟。   4.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使用情况,实行送货上门,并做到计划供应,满足需要。   5.勤俭节约,修旧利废,物尽其用。   6.根据物资储存定额,编制物资月度采购计划(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 七、物资采购员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主任领导下负责对全院的家具设备、办公、劳保、生活用品、取暖、电气、基建维修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工作。   2.根据各科室需要,制订各类物品的年度、季度、月度和临时采购计划,报请领导审批后及时采购。   3.计划采购,注意采购质量,注意勤俭节约。   4.做好物资采购用款申请、报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履行验收入库手续,做到物、钱、凭证三对口,一次供款,一次清账。   5.对医疗、教学、科研急需的物品等必须全力以赴,积极采购。   6.贵重物品应会同有关科室看样品后采购。 八、缝纫工工作职责   1.遵守科室工作制度,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   2.按照部门的计划和时间,及时做好缝制品,并且及时入库。   3.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裁剪水平和缝制质量,努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好领料数量、规格、材料名称和成品入库名称及数量。   5.加强安全防范,不准将千元以上的材料堆在操作间,整烫时要注意力集中,防止烫化布料;不烫要切断电源,下班时要切断所有电源,保证安全。   6.注意操作间的卫生、整齐,成品、半成品堆放整齐,机械注意保养与加油,环境要卫生。 九、洗衣房工作人员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及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院被服洗涤,保管、消毒和缝补等工作,按规定折叠,并按时下收、下送到病房、门诊。   2.严格执行各类被服的消毒、隔离制度,注意安全,防止意外。   3.严格执行被服的验收手续,防止错、漏和丢失,各类被服要分类存放,方便取用。未印字新制品一律不交换。   4.爱护公物,修旧利废,回收敷料。节约用水、布、电、肥皂及其它材料等。   5.做好防火、防盗及机器保养管理工作。   6.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日开机前首先检查设备一次,有无设备缺陷和障碍物;机未停稳,严禁手拿洗涤物进行操作;发现异常响声,应立即停机检查;移动物体,应注意前后、左右、上下有无碰撞物。   7.做好洗衣房工作场所和包干区的清洁卫生。 十、食堂管理员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管理食堂人员的学习及思想工作,做好职工、病员的饮食管理。   2.深入科室,听取职工及病员对饮食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饮食质量,积极主动配合临床医疗工作。   3.检查督促食堂财务开支情况,掌握预算。   4.检查督促食堂规章制度和炊配人员职责的执行落实,负责人员的调配,制订安全措施,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饮食卫生,定期公布账目。   5.及时做好满意度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制订措施加以改进。 十一、营养厨师职责   1.在管理员、厨师长领导和营养师指导下工作。   2.有较熟练的烹调技术,懂得营养知识,按医嘱配制并烹调各种治疗饮食。   3.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责任。   4.服务态度好,定期到床头征求意见,以进一步改进工作。   5.要节约用水、电、汽及各种物品,正确使用设备,爱护公物,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炊事员职责   1.在食堂管理员及班组长的领导下负责供应住院病人及全院职工的饮食。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提高烹调技术和服务质量。   2.根据食谱和临床治疗需要,按质、按量制备膳食,保证按时供应,积极配合治疗。   3.精打细算,节约用电、煤、水、气,爱护公物,管好物资。   4.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度,加强个人及环境卫生,接触熟食物和分发饭菜时要先洗手,戴口罩和帽子,注意安全,防止意外。   5.轮值班,负责准时做好夜餐,保证新入院病人及迟下班人员用膳。   6.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腐工作。   食堂保管员职责   1.在食堂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库房安全卫生,防止食物变质霉烂。   2.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   3.进入库房的物资,做好验收,账物做到日清月洁。   4.协助食堂搞好每日核算工作。 十三、食堂会计职责   1.在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食堂经济管理工作,掌握经济、粮食动态,协助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当好主任、管理员的参谋。   2.负责总账管理工作,按月做好经济、粮食平衡表和损益表。   3.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财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4.做好现金、支票、银行及有关票证管理工作。   5.按月做好各类明细账目的核对工作。   6.协助管理员,运用会计核算手段,发挥核算、监督、分析、反映、控制等各方面职能作用,完善财务制度,不断降低成本,提高膳食供应质量。 十四、配餐员职责   1.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上班不迟到、早退,不做私活,服从调配。   3.订饭率达标准,做到订、送饭无差错、工作细致、认真,对病人态度热情。   4.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不准戴戒指、耳环。   5.准时开饭,做到热饭、热菜送病房,并于开饭前洗手,戴好口罩、帽子,注意个人卫生。   6.每次开完饭后,如有多余的食物,一律不准自行动用或送卖他人。   7.保持饭车干净,托盘、饭碗、抹布等清洁卫生,按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并保持管好各种配餐用具,遗失照价赔偿。   8.做好包干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十五、治保负责人职责   1.医院法人代表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3.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4.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把治安保卫工作与政治思想教育、普及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等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和治安防范意识。   5.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逐步达到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6.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的问题。   7.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基层和个人,严格考核,严明奖惩。   8.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建设。   9.抓好本单位综合治理安全工作,积极创建星级安全文明单位。] 十六、消防员工作职责   1.在后勤保障部与保卫科的领导下,医院设专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联动报警系统操作员,在市专业消防队的技术指导下进行工作。   2.消防员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做好医院的防火防爆工作。   3.消防人员应对各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保管有专业知识。   4.负责对医院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5.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一旦有事立即行动。   6.经常进行消防专业训练,提高消防专业工作能力和灭火技能。 十七、保洁员岗位职责   1.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后勤保障部与服务中心调配。   2.每天擦窗台、床头柜、杂物柜、楼梯扶手。每天清扫、拖病房走廊、地面、楼梯二次,有血迹、呕吐物、烟蒂等杂物及时清理。   3.每天两次定时与全天候保洁相结合。两次拖浴室、污物间、垃圾筒、倾倒垃圾,并做到垃圾袋装化、不滴漏。病人污物、医用纱面等敷料不乱,必须统一焚化炉进行处理。   4.每天彻底清洗厕所、面盆,做到无污垢、无锈斑无臭味、无漏水、无堵塞。   5.每周擦墙面一次,并清除墙角蜘蛛网,擦门、窗、玻璃、纱门窗、贴角线、吊扇、空调出风口及各类仪器开关。   6.每天保证供应病人开水两次,并送入病房。   7.严格遵守医院各项安全操作制度。   ⑴安全、节约使用水、电、汽,做好下班前五分钟的安全检查工作。   ⑵严禁工勤人员站在无阳台的大玻璃台上擦窗。   8.仪表、仪容规范,挂牌服务,文明用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十八、护送组职责   1.负责按照通知及时、安全、准确无误接送病人至有关科室检查、治疗。   2.热情服务、耐心,搬运病人动作轻稳,天气变化时注意保护病人,防止护送不当加重病情,防止跌伤。   3.负责取送所需修理的小型医疗设备及用具。   4.负责晨间病区常规标本的取送。   5.24小时值班,负责午(夜)间、休息日的护送、送检工作。   附:值班员职责   1.负责收听值班期间电话并详细记录。   2.完成值班期间病人护送,标本及医疗、行政用单的传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3.负责值班期间调度室及包干区的卫生打扫。   4.严格交接班。 十九、送检组职责   1.负责取送标本,传送医疗和非医疗用单,完成申请单的记帐、取约,各病区报告单的发放。   2.做好标本及医疗用单的登记交接记录,严防差错,保证各种标本完好。   3.保证每日每人巡回病区6次以上。   4.负责各标本容器的发放。 二十、中心库房人员职责   1.库房内保持清洁、整齐、干燥,严禁烟炎,保证安全。   2.布类物品标牌清晰,摆放有序。   3.按规定时间接收洗衣房的干净布类,数目交点清楚,不得有误。   4.按规定时间下送到各病区,数目交点清楚,不得有误。   5.对于病区急需布类物品做到随要随送,不得延误。   6.进出库房的布类物品,要专人负责清点入帐,严格把关,任何人不得随意领取。   7.每月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8.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对于报废的布类物品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核价清帐,以保证布类物品无丢失,无霉变。 二十一、门卫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按时交接班,交班人应把交给下班的物件交接齐全,有其它情况应交接清楚。   2.维护院内的正常秩序,加强进院的车辆管理,按序分类指挥存放,严禁车辆进入病区,护送病员的机动车辆可以入内。   3.凡医院的一切公物出门凭出门证、出院病人凭出院通知书方可放行。   4.接听急救电话应问明情况及地址,及时呼叫救护车。当班人不能处理要及时汇报,做好记录。   5.严禁探视、陪护人员携带生蔬菜及活家禽进入病区。   6.做好本岗位工作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十二、医疗废物处置员工作职责   1.必须认真履行医疗废物交接流转手续。   2.认真按医疗废物工程流程,精心操作达到环保要求。   3.定期保养处置设备,注意及时给油罐注油以及停止焚化后风机需延长半小时关闭。   4.做好医疗废物贮藏地的“四防”工作。   5.做好处置地、贮藏地清洁卫生工作,同时定期做好贮藏地的消毒工作。   6.处置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操作。 二十三、太平间工人职责   1.负责接尸体,保管尸体,保持室内外清洁,通风。   2.领取尸体时要认真核对死亡卡片,防止差错。   3.尸体接走后及时清洁消毒铺位。   4.遇有过期未火化者,应报后勤保障部和院领导处理。   5.经常检查存放尸体的低温效能,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9. 医院环境保洁风险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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