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有哪些呢?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措施是怎样的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措施是怎样的?
监管措施设计精心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管手段与透明度。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增加了一系列具体约束。这些主体 虽不是发行人,但他们与发行人存在特定的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发行人的意识,从而间接影响发行人的行为。
深交所对上述主体的行为监 管、约束富有新意,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降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二是《上市规则》对股权的监管力度有所加强,监管措施非常系统而 有针对性:①不只申报直接持股,还要求申报间接持股,使各种可能通过 股权安排来控制或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机构和个人都在阳光下被监 管;②新增了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 (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新进股本的规范,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 的 50%。
(1)退市设计较主板严格创业板退市制度设计更加市场化,也较主板更为严格,以更好地实现 优胜劣汰,引导投资者树立审慎的投资理念。在《上市规则》中,创业板 公司终止上市后就可能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提出在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除此之外,创业板较主板新增了一 些退市情形。《上市规则》体现出创新、高效的特点,做到与主板市场、中小板市 场有所差别,真正体现了创业板自身特点,特别是退市制度让人眼前一 亮,体现了创业板“能上能下、可进可退”的特点。在信息披露上亦有创 新,上市规则在加强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也给了其更多的监管手段。
对 于这一点,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院长陈工孟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 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