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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开头气车出事算不算交通事故

2022-06-24 03:51:03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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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双方驾驶机动车辆同向同车道行驶,发生您所述的交通事故,事故全部责任应是对方(理由是对方有超速嫌疑和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其未确定安全情况下

双方驾驶机动车辆同向同车道行驶,发生您所述的交通事故,事故全部责任应是对方(理由是对方有超速嫌疑和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及其未确定安全情况下超车,参考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43条相关规定)。是否有驾驶证不是判定事故责任的条件,只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会被受案交警部门作“无证驾驶”处理,依法可能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方车辆没有与您方车辆碰撞痕迹的,且肇事车主不承认有碰撞到您的,确难认定事故责任。解决方案:(1)如果是发生在有监控录像地段,可申请调取监控摄像判定,此为视听资料证据。(2)没有监控录像的,可向受案交警提供在场目击证人情况,由其调查取证;也可自己或是委托律师代为取证(即找到在场目击者,让其出具证实材料,规则上证人一般与当事双方无利害关系且要3个及以上人证实这个事实才可视为证据,必要时还得到场接受办案职能部门及对方质证)。(3)征得对方同意,让其交出肇事时所穿外衣,之后向司法机构申请作碰撞及接触方面痕迹鉴定;这种鉴定机构如县一级公安局及其省辖市最高法院等机关有设置,鉴定费一般都不低。
现实中,以上证据除可申请调取监控录像外,其它取证都好难。就您所述伤情应不算严重(应属法医鉴定的轻微伤标准),如果出示证据代价太大的,那可选择不了了之的被迫原谅对方,必尽对方也非故意且还是一女仕(个人观点)。
赔偿方面的规则:受损机动车以修理企业出示的单证为参考,对方有异议或是需向管辖权法院起诉追偿的,以属地涉案财物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书为依据(涉及时可向受案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会指定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医疗费以治疗机构出具的单证为依据。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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