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一、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产假是带薪休假,它是最基本的产假工资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怎么算,如何发放:
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二、陪产假有工资吗,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由于陪产假是法定的,所以,男士休陪产假,用人单位同样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陪产工资支付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向社保中心申请后,由社保中心支付。陪产假工资通常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职工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则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配偶生育时间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三、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如何发放?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二、产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流产的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扩展资料:
四、★广西产假工资怎么计算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五、个体户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交社保了就按社保局核定的数额支付工资。如果是个体户的员工就按之前的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六、江西省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企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从2011年7月1日起,生育津贴统一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七、大连休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由谁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 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 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八、您好,请问重庆产假规定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2014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
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 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 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九、产假期间公司只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产假工资合理吗?
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涉嫌违法。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方生育保险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放呢?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参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扩展资料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