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夫妻关系的几个要素,什么是夫妻关系
1、改善夫妻关系的几个要素
  男性和女性在准父母阶段会有不同的经历方式,正如提到过的一样,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相反,这是两种性别在不同生活经历后的自然
1、改善夫妻关系的几个要素
男性和女性在准父母阶段会有不同的经历方式,正如提到过的一样,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相反,这是两种性别在不同生活经历后的自然结果并导致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观点。这种发展始终存在而且无法改变。但是夫妻在为人父母之初时应该共同努力度过这一转换期。一方面应该学会容忍差异性。接受不同的态度和价值观有助于提高困境下的容忍能力。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夫妻关系会得到发展并经受住考验。
下一步则是通过交谈来交流双方的不同观点。根据最重要的研究结果,夫妻交谈时的方式和方法是夫妻关系和睦的第一要素。感到满足和不满足的夫妻分别有其典型的交谈方式。不满足的夫妇交流的内容常常是负面的。大多数男性的交流能力不如女性,因为女性是在自身的发展中逐渐学会交流的。对夫妻关系危害最大的四种交谈方式是:
■严厉的指责(一概而论的、负面的评论::您绝不能这么做。")
■嘲笑或贬低(例如::哎哟,您怎么突然开始关心别人了。")
■防御型(频繁的防御,同时反击和辩护,例如::凭什么我要做这些.您怎么不努力做一些让我开心的事,您根本……")
■躲避和回避交谈(刻意回避,外出,夫妻关系有名无实)
如果出现这四种相处方式,那么离婚的几率就会明显增加。
即使双方的交流不那么负面,也有可能因为压力而完全停止这种交流。夫妻之间会越来越少甚至停止打开话题,更加频繁地互相指责和贬低,到最后就会互相回避。
改善夫妻关系的第二个要素是夫妻共同努力战胜压力。如果夫妻之间能够互相交流自己的压力、感觉和想法,那么双方都能感觉到轻松。焦虑和遇到的困难是可以相互倾诉的。当一方感觉到压力过大时,另一方应该承担起一部分的工作和活动。在困境中的互相扶持——如果可以的话——可以促进同属感和相互信赖感的发展。在这一方面,满足的和不满足的夫妻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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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夫妻关系
什么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在一段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结合后即成夫妻,夫妻是一个整体,不分你我,这个关系并不称为亲属关系,而是私人整体关系;准确的说就是阴阳平衡关系。错误的解释夫妻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亵渎与诋毁。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做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婚姻法第.9条对此做了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应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3、社会夫妻关系的分类有哪些
:传统型"夫妻的主要特征是:
①丈夫掌握几乎全部家庭权力,主宰家庭,对妻子处于支配地位。
②丈夫扮演:养家活口"角色,拥有工作或某种事业。妻子一般在婚后都不参加工作或不从事任何事业,至少不像丈夫那样正式和终生地参加工作或从事某种事业。
③在家庭事务的分工上,丈夫:主外",妻子:主内"。
④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性生活中,强调妻子适应顺从和满足丈夫需求,从而无形中把妻子当成了丈夫满足其日常生活及性需要的工具。
20世纪"平等形:夫妻发展起来,美国的一位家庭社会学者将现代美国夫妻的特征归结为:
①夫妻一起参加和出席公共聚会。
②夫妻互相交换各自生活领域中的信息,藉此相互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
③妻子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丈夫的工作。
④双方共同与各自的朋友交往。
你们的夫妻关系处于哪一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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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关系的特征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俩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当然世界上有多种形式的结婚和夫妻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结婚形式和夫妻关系也随着而变化。如一夫多妻或多夫一妻等便是相当难以处理的夫妻关系。有的夫妻不同居,有的是妻子抚养丈夫,是不是同对方父母住在一起,对夫妻关系影响极大。
这里我们探讨一下近代东方及欧美最一般的夫妻关系形式,家庭指的是丈夫比妻子稍微年长经恋爱而结婚夫妇只同子女一起生活的所谓现代小家庭。 把家庭关系统一加以整理归纳以后,夫妻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相比有如下特点: 第一男女双方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性生活只是夫妇关系的一部分但没有性生活的夫妇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由于性关系越来越受到法律限制,因此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妇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
从人的一般关系看,性生活是最亲密的肉体接触,有这种关系的男女因其亲密性而构成特别的关系。由于双方以身相许,鸾凤和鸣,男欢女悦,从而产生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能越过性的互求性而促进他们相互间在生活上的亲密关系。同时构成夫妇间推心置腹的相互依赖性,至少也构成一种无男女拘束的生动的一体性。即便这种肉体上的接触缺乏人格的或精神上的爱,它至少也能产生生物性的亲密感。如果夫妇间在人格上也互相敬爱,又保持经常的肉体接触,那么他们相互间便自然产生一种淳朴真挚的亲密感。正因为是夫妻的关系,才得以相互无所顾及,同吃一盆菜,连内衣也彼此抢着洗或让对方代劳,之间也有这种亲密感,但那是因为养护和依存的关系而产生的,而不是象夫妻那样有性的结合而产生的,应当说性的结合是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
夫妻关系的第二特征是:夫妻因是一家人,两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上均看成是一体。严格说来虽然未必能做到,但已习以为常了。丈夫的社会地位看成妻子的社会地位丈夫的经济能力因共同生活而决定了妻子的经济生活。夫妻双方的衣食住行生活条件也完全是这样。总之世人把夫妻是看成一体的。所有这些条件都超越了父母和子女间关系。在过去,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附属品没有实质性的生活权限当然,现在已完全平等,不过妻子在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地位上同丈夫相比仍有很小的差距这是因为妻子作为丈夫附属品的时代延缓的太长的缘故这类例子是屡见不鲜。 夫妻被看成一体的观念是历史的产物以后夫妇进而称之为人生的伴侣,共同命运者。当然,称呼是夫妻但因为是可分的两个人。所以不会度过完全相同的一生。工作内容不同,死神降临之日也各异。尽管如此,既然两人是夫妻,便会同甘共苦,患难与共这样才是命运的夫妻。夫妻如能连续庆祝银婚和金婚。那自然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者了。年轻是共享欢乐,工作互相帮助,晚年白头偕老。这才是真正的共命运。 无论是男是女。如果孑然一身度过一生,那是一种折磨人的社会存在,应当要求异性共同生活相互真心体谅,互助互爱,两人应共同努力建立家庭只有这样才能求得社会经济和生活上的一体。
夫妻关系的第三个特征是生儿育女抚养他们长大成人。有的夫妻关系未必如此,但从夫妻关系来说,有孩子无疑是正常的,丰富了家庭生活。从人的关系看,养儿育女是只有夫妻关系才能做到的一种独特的共同工作。因男女的性关系而生男育女是自然的事,在过去,从两个人繁殖为几个人有时竟达10人以上也是常见的。夫妻两人为了把孩子抚养成材几乎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家庭里人际的关系,也因从两人增为三人五人而头绪纷繁丰富起来。夫妻两人越是把精心安排的生活视为天堂。家庭就越容易因孩子的中心地位而受破坏。不过同只是夫妻两人相比较有孩子的家庭便有了生机有了生气有了希望。孩子的成长又不断给家庭带来变化着的新问题。为了全力应付孩子的事,夫妻两人的关系甚至会疏远起来,如果小两口的夫妻关系尚不十分成熟,那么,有孩子也许是一种妨碍,甚至会感到讨厌。 诚然,以往不少夫妻是为了生孩子而结婚的,可是,结了婚的男女就想有自己的孩子,就想按自己的想法培养他。这是很自然的,近年。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孩子的数量减少,同时培养也更加精心了,为了孩子而把夫妻关系全部牺牲掉的事已经没有了。但随着孩子的出现与成长夫妻关系却起了巨大变化只有在夫妻两人分别体验了养儿育女的甘苦以后,夫妻关系才变的完善起来。 各种人际关系都各有其自身目的只有通过新生命的创造和培养夫妻方能意识到不只是为了自己同时也是为了一个远大严肃而自然的大目标。 以上所谈的夫妻关系的三个特征,虽似有点理想化但仍不失为最一般的夫妻关系特征在现实的夫妻关系中,除去那些爱情在中途遭受挫折最后离婚者外出去那些因病因事故不生育和夭折者外,缺少上述某个特征或完全没有这些特征的夫妻也是存在的,不过应当说从夫妻的角度看那时不充实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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