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女职工产假,大多数女职工赞成延长产假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女职工产假
[案例]: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某,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7月7日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女职工产假
[案例]: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某,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7月7日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直到8月底才开始上班。上班后,单位以陈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0元。陈某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单位里女工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企业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企业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0元,并赔偿损失200元。
[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诸多做法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本案中,该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0元。由于其理由是违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综合以上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厂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裁决单位败诉。
还有疑问吗?请留下您的问题,15分钟内回答您!
2、大多数女职工赞成延长产假
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生育保险尽早立法——人大代表的呼吁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采访发现,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女职工对这一提议表示支持,有关专家也认为,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广东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但在涉及具体操作时,专家学者、市民、单位负责人等则各有看法。
赞同:
广州市妇联副主席林琦:延长产假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妇女可以延长母乳喂养和亲子陪护的时间,利于0-3岁婴幼儿启蒙教育及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目前广东0-3岁启蒙教育依托社会或学校还是个盲点,只能依靠家庭,最终更多是母亲的“工作”。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高晓坚:一般说来,产妇在生育后至少要半年才能恢复到产前的生理心理状态。产妇在生育前后生理和心理状态都有很大改变,加上产后要兼顾照顾婴儿和工作重任,压力太大很容易导致心理疾病的产生,产后抑郁症的病例正逐年增多。如果能有较长的产后康复期,对产妇的生理康复和心理的调整都会有很大帮助。
机关干部刘先生:举双手赞成!我妻子怀孕6个月了,家里没有孕妇的很难有这种切身体会。不但女职工产假有延长的必要,而且起码应给丈夫一个月的“产假”,照顾、陪伴妻子度过最辛苦的“月子”。
在校研究生覃小姐:大学生找工作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性别歧视。作为女性,由于今后生育带来的问题,即使学习成绩或工作能力再好,也容易吃闭门羹。如果早日将生育保险立法列入议事日程,女大学生的就业之路或许会畅顺得多。而且目前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多,毕业生找工作难。如果在职妇女产假适当延长,对缓解就业压力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疑虑:
广东省妇联法援中心副厅级巡视员黄淑美:我个人拥护生育保险立法、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生育保险通过社会统筹,让全社会共同负担原本由妇女个人承担的生育责任,减轻了企业在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负担,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企业对聘用妇女的疑虑。但目前实施生育保险也存在不少难点,尤其是外来女工流动性大,难管理,在这些流动人群中实施生育保险的可行性较小。
广州某外企白领侯小姐:国家已经将产假从以前的56天改为现在的90天,现在又想延长到四个月,那休息多久才够呢?再说,老呆在家里视野不开阔,也无聊。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休多久产假因人而异,如果休了四个月产假回去,原来的工作岗位可能就不保了。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体现了对妇女健康权益的重视,但目前女职工90天产假在不少单位仍无法确保,大量的调查发现,不少妇女在休完产假后,没有工资甚至“下岗”。因此,应先保障90天,再谈延长。
某大型国企人事主管陈女士:如果立法延长产假,那么单位就要多支付产妇一个月的工资、生育津贴等,这在目前很多单位不景气的经济形势下,未必能承担起这部分费用,因此现在提出“生育保险立法”为时尚早,条件仍不成熟。
还有疑问吗?请留下您的问题,15分钟内回答您!
3、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流产也有假期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并且细化了流产假期。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4、无锡女职工产假工资规定
据小编问了公司人事才知道: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那么就有人关心起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什么了。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女职工产假的假期:
2013年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以下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基本产假情况就是这样,但是如果难产可以增加天数也是需要医院出具难产证明的,一般情况下是医院医生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妇的出院通知单上直接表明生产情况是否属于难产,或者直接写出“建议休难产假”等字样。
5、女职工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
王某因身体素质较差,曾经两次怀孕都自然流产。第三次怀孕后,产下一男婴,由于体质虚弱,分娩时曾晕倒。90天产假休完时,王某刚出院不久,四肢乏力,奶水不足,婴儿也体弱多病。医生建议王某最好暂缓上班劳动,待身体恢复健康后再上岗劳动,并为王某出具了产后身体状况证明。于是王某持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请求给予照顾,批准延长产假30天,但遭到拒绝,怎么办?
王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合法的,王某应该服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妇女而言,生育后休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足够恢复其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难产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王某产假期满后因体弱仍无法上班工作,确属特殊情况。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可根据这一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还有疑问吗?请留下您的问题,15分钟内回答您!